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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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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出质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萍)

  保证人:张少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610080542)

  付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706040537)

  张瀚(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501181612)

  张冬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201041247)

  融资银行(贷款人、质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6月13日分别与借款人、出质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少萍订立了前面的编号:C8810041220606354《油企通业务融资合同》、编号:C881004122060635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与保证人张少萍、付军订立了前面的编号:C881004122060635A《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人张瀚、张冬梅订立了前面的编号:C881004122060635C《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135号。融资银行(贷款人、质权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2023年6月追加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应收账款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融资银行(贷款人、质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8日分别与借款人、出质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少萍订立了前面的编号:C8810041220606354-01《油企通业务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编号:C8810041220606354-0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借款人、出质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496号。

  因借款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油企通业务融资合同》、《油企通业务融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借款人新疆浙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至2023年8月25日仍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肆仟陆佰贰拾陆元壹角陆分(小写:1914626.16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壹仟零玖拾壹元捌角柒分(小写:11091.87元),本金罚息肆万壹仟叁佰贰拾贰元玖角贰分(小写:41322.92元),利息罚息人民币贰佰叁拾陆元伍角贰分(小写:236.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佰玖拾陆万柒仟贰佰柒拾柒元肆角柒分(小写:1967277.47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4日

  债务核实函

  王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12131655):

  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电力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借款1150万元整,期限24个月。你用名下2处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5号]。上述贷款到期后,因龙腾电力公司一直未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1、本金7498846.65元;2、利息1597875.58元;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逾期月利率12.788732‰计算执行);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5、执行公证费4179元。

  根据相关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雅琳、公证工作人员易龙涛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权债务。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易龙涛

  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电话:18599300248、0994-233208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9月14日

  伊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黄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 4002 民初 2263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4日

  遗失公告

  1、喀什市强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店,公章遗失,章号:6531010088062,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棋盘乡塔尔阿格孜村阿布都沙拉木·叶尔洪名下的新Q4455Y车的气证丢失,气瓶制造编号:SN:C20C8711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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