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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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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68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13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3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25.19元;利息人民币11335.93元、罚息人民币993.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69号

  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董菊红、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塔志福、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6102143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1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18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2.22元;利息人民币18487.43元、罚息人民币1618.6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3日

  遗失公告

  1、乌苏市鑫天山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开户许可证不慎遗失;编号:8810-0040439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账号:30200001040012482;开户基本帐户许可证:J9013000262801,现声明作废。

  2、原名,崔长钊,现更为崔长炤,身份证号654222200003253418。

  3、热娜古丽·艾合麦提遗失警官证,证号:6503492,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现声明作废。

  4、新疆保泰持盈商贸有限公司老法人代江遗失私章,章号:65010314368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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