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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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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凯,男,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7304105816。

  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兴荣。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3651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6万元,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8月21日起,截止2023年8月13日已连续1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46811.37元、利息及罚息20177.1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66988.5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1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周燕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7412085307。

  抵押物共有人:韩进宝,男,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411282419。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01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8年1月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1万元,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2年11月21日起,截止2023年8月13日已连续9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8月1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87657.00元、利息及罚息25122.3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12779.3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鑫、新疆兆龙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马鑫,公民身份号码:654023199502143272

  保证人:新疆兆龙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鑫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兆龙诚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8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1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罗彩花、霍成福

  借款人、抵押人:罗彩花,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906037424

  借款人、抵押人:霍成福,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412267414

  因债务人、抵押人罗彩花、霍成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8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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