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8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比富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比富签署了编号60112016100268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1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宣布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98644元;利息人民币14626.06元、罚息人民币530.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6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萌萌
共同还款人:沈云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萌萌、共同还款人沈云签署了编号6010201710002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612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70000元,期限13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5月2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07568.89元;利息人民币2945.17元、罚息人民币73.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9月1日
公 告
宁夏中能德鑫石化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冯振国、金雅超、刘立平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3)97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在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轮台县青年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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