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3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周晓云(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309030048)
保证人:黄昊林(公民身份号码:650108200208090011)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周晓云、保证人:黄昊林于2023年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3008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周晓云、保证人:黄昊林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自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5月13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周晓云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石化住宅九区9栋1层4单元101【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东山区字第2009322426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18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周晓云、保证人:黄昊林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周晓云、保证人:黄昊林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8月7日,出典人、抵押人周晓云、保证人:黄昊林尚欠款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利息:1008元(利息计算方式:(180000元×0.3%)/30×56天=1008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8月7日)、综合费用 :5712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80000元×1.7%)/30×56天=5712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8月7日),合计人民币:18672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 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04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欢、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416000058号《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65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6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1112.47元;利息人民币9519.79元、罚息人民币9.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4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8月31日
张红伟:
原告段生明诉你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7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车辆置换协议过户给原告新23-7672泰山-400拖拉机一辆;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纳车辆差价款10000元的违约损失1667.5;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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