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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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民春,男,身份证号码:622222197301142116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志琴,女,身份证号码:622201197310053666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8100291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13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3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2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3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连续逾期10期,逾期天数已达260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0624.82元,逾期利息10573.57元,逾期罚息386.66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01585.0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0日
四川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仝新芳诉被申请人四川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 0994-58281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0日
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蔚永强诉被申请人新疆华夏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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