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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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吾门尔·热杰甫,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7204050031

  阿娃汗·克然木,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310141328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2017年FD17059字000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08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8万元整,贷款期限18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1年11月10日起,截止至2023年7月10日已连续21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7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13100.66元、利息16252.58元、罚息2658.28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32011.5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树伟(身份号码:5130301197212034417)

  你于 2017年1月24日向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按揭贷款486万元整用于购买位于呼图壁县腾疆财富广场2-4-13的房屋,期限120个月。你、王芹用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7)昌州证融字第338号]。木垒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称,你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时向木垒农商行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银行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3年2月21日):

  1、借款本金:3421133.81元;

  2、利息:469306.11元;

  3、自2023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4、执行公证费:2195元;

  5、全部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记载为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特指派公证工作人员陆娇、庄珍珍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陆娇

  联系电话:18196110396、0994-233218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8月9日

  债务核实通知

  抵押人:王芹(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197003200060)

  陈树伟于 2017年1月24日向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486万元整购买位于呼图壁县腾疆财富广场2-4-13的房屋,期限120个月。

  你、陈树伟用上述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新疆腾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2017)昌州证融字第338号]。木垒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称,陈树伟违反上述合同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该行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银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新疆木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3年2月21日):

  1、借款本金:3421133.81元;

  2、利息:469306.11元;

  3、自2023年2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4、执行公证费:2195元;

  5、全部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记载为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处特指派公证工作人员陆娇、庄珍珍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陈树伟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抵押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陆娇

  联系电话:18196110396、0994-233218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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