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素菲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建国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及抵押人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010037号《抵押合同》,保证人赵杨、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保字第010037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人民法院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6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1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元),截止到2018年10月18日, 贷款人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00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17.2.4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8.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贷款人根据该合同19.2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6407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91,254,602.95 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72,771,651.4元、利息人民币18,482,951.55 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9736)*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36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1918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素菲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建国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及抵押人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2018年抵字第010037号《抵押合同》,保证人赵杨、赵素菲于2018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8年保字第010037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伍仟玖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仟玖佰万元整(小写59,000,000.00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18年借字第010037号《中长期借款合同》17.2.4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8.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申请执行人根据该合同19.2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7月14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6407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66,875,056.22 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53,329,895.54元、利息人民币13,545,160.68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36)*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736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1553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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