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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1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杨海斌(借款人、债务人):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05257243 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43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62687.7 元、利息人民币 2852.52 元、罚息人民币 2731.13 元,合计人民币68271.3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童炜(借款人、债务人):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16021497 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14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10305.91 元、利息人民币 5258.25 元、罚息人民币 5297.58元,合计人民币120861.74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 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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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鲍国安(借款人、债务人):
你与贷款人(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0年12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00703220126566217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428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7月1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人民币987.16元、罚息人民币8456.59元,合计人民币209443.75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 2023年7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 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8月1日
天劳人仲函〔2023〕69号
天山区民主路校花串串香火锅店: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678号(马沙沙)、第729号(李中惠)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11:0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玛依努尔·努尔买买提:
本院受理(2023)新0102民初7211号原告图尔荪·奥斯曼诉被告玛依努尔·努尔买买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送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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