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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雅森·艾合买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619750220053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312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雅森·艾合买提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9526.28元,利息5010.96元,罚息765.39元,本息合计145302.6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江·太外库力,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9204291257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迪丽沙尔·阿布都克热穆,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40510094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253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江·太外库力、迪丽沙尔·阿布都克热穆已连续2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250.71元,利息14870.36元,罚息1774.57元,本息合计216895.6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月丽古丽,女,1991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10503162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人民路支行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证经字第1976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月丽古丽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7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9978.28元,利息11058.21元,罚息701.84元,本息合计301738.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何荣强、马春萍(借款人、抵押人):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号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2022年房抵借字第2022033101 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91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7月1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200000元、综合用人民币12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2%×12个月÷360天×90天=12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日)。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过程中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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