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1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剑(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3292611)
抵押人:谢金萍(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5709280427)
借款人、抵押人张剑,抵押人谢金萍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7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借字第030577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抵字第030577号《担保合同》,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借款人张剑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贷款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24个月,自2020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张剑、谢金萍自愿以二人共有的房地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坐落于:乌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南一巷8号长青绿景花园(A区)6栋1层2单元102【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31341号】。以上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书经本处公证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798号】。
上述贷款于2022年7月6日到期后,借款人张剑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截至到2023年5月22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27377.98元,合计人民币327377.98元(大写:叁拾贰万柒仟叁佰柒拾柒元玖角捌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赵艳茹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798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赵艳茹 13699371891 丁钰轩1869088118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1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邵磊,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307012255
陆凤玉,女,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511271560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湾北路支行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20P10120170046《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352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1.7万元,贷款期限25年(自2017年3月23日至2042年3月2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分期还款。债务人自2020年3月20日起,截止到2023年6月20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三部分中第十章“违约责任”及第十一章“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华夏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6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39805.71元、到期利息包含罚息、欠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137.9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54943.66元(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737 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21日
阿卜迪克热木·阿帕尔:
本院受理原告拜合提·合亚斯诉被告阿卜迪克热木·阿帕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 新0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图尔荪·达伍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依米萨古丽·马木提诉被告图尔荪·达伍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新疆凯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敏洪诉你(公司)工伤待遇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0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人签收本委上门送达的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0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
遗失公告
1.曹堪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编号:Q650100315,出生时间:2017年12月1日7时35分,出生医院:乌鲁木齐凤凰妇产医院,现声明作废。
2.伽师县辉锦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 一枚,公章号6531010116867,现声明作废。
3.伽师县辉锦棉花有限责任公司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财务章号:653101011686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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