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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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刘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312121152
呼敏,女,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9309062021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南湖路支行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15P10120190017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92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万元,贷款期限:2019年3月8日至2049年3月8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债务人2019年5月至2023年4月连续多次出现贷款本息逾期(累计逾期次数14次),未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及《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债务人应偿还贷款本金526678.02元、逾期利息2253.74元、合计逾欠贷款本息528931.7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公告费、邮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公证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
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9日
债务核实通知
范卫东、蔡艳丽:
债务人、抵押人范卫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02190010)、蔡艳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009050523)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2022041300004042号《借款合同》,于2022年5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2)(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205110000004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62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范卫东、蔡艳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5月17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止2023年7月6日,贷款逾期累计逾期54天,债务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23370.59元,共计欠款1273370.59元,以及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
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9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金豹、杨麗平:
债务人张金豹(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91011133)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2021032600021080号《借款合同》,于2021年4月7日与抵押人杨麗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212101963)签订了合同编号:乌行(2021)(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2104060000005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张金豹、抵押人杨麗平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5月9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截止2023年7月6日,贷款逾期累计逾期90天,债务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690000元,利息19076.06元,共计欠款709076.06元,以及自2023年7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
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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