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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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73号

  借款人(抵押人):郭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婷签署了编号60102016100374131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484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5516.54元;利息人民币2301.56元、罚息人民币96.1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8日

  吐鲁番高昌区艾丁湖镇也木什村废

  弃砂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华电高

  昌热电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

  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哈密耕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吐鲁番高昌区艾丁湖镇也木什村废弃砂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华电高昌热电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s://pan.baidu.com/s/1FDF5DczN2rAHwViHe54-fw

  提取码:EHCT,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

  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哈密耕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18日

  巴州胜利华野野营房制造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2022)巴仲字第29号库尔勒垦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1160000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4222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57元。以上1、2、3项仲裁请求合计1350879元。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自2022年9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 利率)的1.5倍向申请人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直到所有欠款付清为止。5、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送达费用等费用】、仲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庭审理和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名册、仲裁暂行规则、开庭通知书、仲裁风险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玉苏甫·加巴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不都热合曼·买吐地诉被告阿卜迪克热木·阿帕尔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新疆伟恒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艾买提江·肉苏里:

  本院受理的原告努尔麦麦提·马木提诉被告新疆伟恒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艾买提江·肉苏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8日

  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2021-2035年)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信息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现开展“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1-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次信息公示,本次为公示过程中(报纸一次公示内容)。公示目的是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期间公众查阅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告书的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张工0991-4505681 建设单位:李祥0903-6562824

  二、公参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具体范围: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昆玉市周边各界人士

  三、公共参与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对工程建设、环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昆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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