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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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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金英,女,公民身份号码:372401197209145223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现法定代表人:盛利)

  你们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02P10220190044《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8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9万元,贷款期限壹拾年,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7月20日起,截止到2023年5月20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次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三部分中第十章“违约责任”及第十一章“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6月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50611.1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等)人民币399.6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51010.84元(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6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737 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朱艳领(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010122219)

  共同债务人:何一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805050021)

  抵押人:王晓(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004052218)

  借款人朱艳领(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010122219)、共同债务人何一莹(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8805050021)、抵押人王晓(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004052218)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了2019年借字第071099号《个人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71099号《担保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朱艳领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由王晓名下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234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本息。截止至2023年4月3日,债务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104183.33元,合计本息人民币704183.33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4月4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计算方式:

  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111111*天数

  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3.166667*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马莹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异议期三日内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期限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

  0991-2316509、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2023)新0102民初3990号

  新疆杰唯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布力米提·伊力诉被告新疆杰唯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3日

  遗失声明

  1.泽普县阿依库勒乡下翁热特村1组022号图尔迪·麦提萨力 名下的新QDZB79车的加气证丢失,气瓶制造编码号 C13726095B,现声明作废。

  2.泽普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新QX5940车的加气证丢失,气瓶制造编码号GB24160-2009,现声明作废。

  分类公告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马江,女,回族,身份证号:652323197511080061,因您违反公司账务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寄送至您家庭住址,您已签收,但一直未见你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现通过登报公告形式送达,自本公告刊登30日内来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等离职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北京爱慕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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