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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7
A+ | a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
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危废、固废收集、贮存与无害化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http://www.xjyiwu.gov.cn/info/1809/76920.htm
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索取纸质版报告书。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评价广泛征询评价范围内及项目所在地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提交公众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建设单位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对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疆山之源环保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
高伟:
本院受理原告买买提托合提·阿不都热合曼诉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9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7日
新疆世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小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6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8月31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
克拉玛依博瑞铭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惠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克区劳人字(2023)1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决书(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昆仑路585号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中心仲裁院201室),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阿里木·米吉提(身份证号:652322********2519):
本院受理原告古力扎尔·吐逊诉阿里木·米吉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武小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907241824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许朕,男,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505161612
保证人:新疆西部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跃辉(原法定代表人:王政) 。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1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20年4月8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3万元,期限为25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6月21日起,截止2023年2月14日已连续8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14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06861.62元、利息及罚息19065.84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525927.4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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