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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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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安农舟,男,身份证号码:650103196101313210

  抵押人:张东阳,女,身份证号码:412922197911150323

  保证人:新疆东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农舟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0102022100010112102《个人借款合同》、于2021年2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 :600020219000000161《最高额抵押合同》、600020219000000163《最高额抵押合同》、600020219000000162《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2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65万元,借款期限1年。债务人自2022年10月起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到2023年4月3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逾期6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天数已达181天,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4月3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50000元,利息124785.54元,罚息5630.99元,本息共计2780416.5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3日

  姬建宝:

  原告蒲秀英与被告姬建宝、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新2325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姬建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蒲秀英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23000元,合计73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被告何荣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蒲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450元,由被告姬建宝负担,被告何荣与被告姬建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否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日

  安举杰、张菊:

  原告新疆锦衡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7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84800元;3、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23年2月1日之后利息至本金还清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法院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和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日

  新疆美约医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564号(张润梅)、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3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市乐万家实业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号为:6501002306747-6

  新疆丰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新疆丰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滴灌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对该环评报告书的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

  一、现将本项目环评工作面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发表对本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

  二、本项目环评报告书电子版可从https://share.weiyun.com/0jRxJ9ks下载或联系朱工,联系电话18599188867。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s://share.weiyun.com/CeFuSpNO。

  新疆丰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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