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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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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拜合提·努尔顿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英劳人仲字[2023]15号),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向申请人支付住院补助伙食费320元(20元×16天),陪护费4240元(265元×16天),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4000元×3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4000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623元(7089元×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35元(7089元×15个月),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合计217018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3年8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英吉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会议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英吉沙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王犬民、刘灵智
债务人、抵押人王犬民、刘灵智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1年7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142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3年5月2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88,337.32元,利息:2,431.20元,罚息:81.24元,合计:90,849.7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6月1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许翔,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105110814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许星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502070832
陈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50830082X
你们与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09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兴银新个房字(友好路)第201001040002《兴业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3657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0年1月5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45000元,贷款期限为13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偿还法。根据《兴业银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该笔贷款已于2021年1月5日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多次进行催收并送达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3月11日,债务人应偿贷款本金8072.33元、利息77.6元、罚息1073.37元,贷款本息合计9223.30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均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3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 0991-2316737、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鹏(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707290330)
抵押人:赵苗苗(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707246821)
保证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
保证人: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城。
借款人、抵押人张鹏(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707290330)、抵押人赵苗苗(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707246821)及保证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以及保证人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池城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张宝红于2015年8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43291号】。
该笔贷款因借款人张鹏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3年5月24日,尚欠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本金112,935.03元,利息2,322.46元,罚息207.8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15,465.37元。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8935912918 王 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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