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1121819B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0号富成百货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申请执行人(承兑保证担保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626980XL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3层商业裙楼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申请执行人(承兑保证担保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债权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被申请人执行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保证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银承字第100103号《银行承兑协议》、2021年保字第100103号《最高额担保合同》【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21年10月13日起到2022年10月12日止,授信总金额伍亿元整(含30%保证金)】,被申请人执行人(债务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2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由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违反《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未向债权人足额交付兑付资金,由债权人垫付票款形成逾期债务。截止至2023年5月25日,垫付票款形成的逾期债务以及所产生的罚息明细如下:1、2022年4月14日开具936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3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截止至2023年5月25日,对2023年4月14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64,922,130元、共计垫款罚息1,204,467.27元;2、2022年5月24日开具240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3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截止至2023年5月25日,对2023年5月24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166,467,000元、共计垫款罚息0元;现因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向约定账户存入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款项,造成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资金231,389,130元、共计垫款罚息1,204,467.27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公证费用(271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罚息。
垫款罚息计算方式:垫款罚息=垫款金额×万分之五×实际垫款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附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1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龙龙(身份证:A612727198312242739)
抵押人:张龙龙(身份证:A612727198312242739)
我行于2021年06月21日与借款人张龙龙、抵押人张龙龙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639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年,期限自2021年06月21日起至2041年06月20日止,贷款金额贰拾玖万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7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张龙龙、抵押人张龙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张龙龙、抵押人张龙龙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639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14日
伊犁蓝宝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卫林与新疆新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伊犁蓝宝春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及听证通知书。起诉要点:1、依法追加第三人邢铭兰、邢建国、吴建奇为(2018)新 4022执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裁定第三人邢铭兰在未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邢建国在未出资1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吴建奇在未出资1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依法裁定第三人邢铭兰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邢建国在抽逃出资4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三人吴建奇在抽逃出资2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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