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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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思超诉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3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马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马忠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后满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楼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关于御锦城二期项目变更项目经理的公告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御锦城二期项目经理由:李文哲(身份证号:210213***2074;注册证号:辽121131309209)变更为梁志远(身份证号:210921***3618;注册证号;辽121181900425)。2023年4月15日之后的御锦城二期项目一切事务均由梁志远负责特此公告,公示期为自登报之日起3个日历日。

  中铁十九局集团

  第五工程存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志强,男,1986年07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860709163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晓茜,女,1987年07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717524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7年7月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92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马志强、抵押物共有人陈晓茜已连续22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3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68340.29元,利息39671.57元,罚息4348.61元,本息合计512360.4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艳,女,1975年0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50424002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2年12月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4508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艳已连续2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3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1512.98元,利息13257.24元,罚息2548.66元,本息合计197318.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吐鲁洪·斯迪克,男,1978年0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7803102650。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依汗古丽·吐尼亚孜,女,198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819810901258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证经字第1242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吐鲁洪·斯迪克、抵押物共有人热依汗古丽·吐尼亚孜已连续1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3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0230.55元,利息29065.28元,罚息2996.49元,本息合计412292.32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电话:0991-2331562,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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