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7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韦浪(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940512203X)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韦浪及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700629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536号。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韦浪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壹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二0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贷款已逾期226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4688.67元,利息人民币37249.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1937.6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3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丽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丽、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签订了编号:(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8619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407号。根据该《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335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白湖路1号伊水湾商住小区17号楼2单元19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47年1月3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2年10月3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2年10月7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截止2022年10月8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4882.76元,利息人民币4975.92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3.3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4月27日
浩泰运成(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本委受理共木加甫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3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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