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5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李晓明(身份证:650103**6411042831)
抵押人:李晓明(身份证:650103**6411042831)
贾遇慧(身份证:513030**7910233325)
我行于2012年9月12日与借款人李晓明、抵押人李晓明、贾遇慧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21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2年9月19日,我行给借款方李晓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9月19日至2027年9月18日。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证处于2021年9月12日出具(2012)米证字第01839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李晓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李晓明、抵押人李晓明、贾遇慧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21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3年4月25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郑艳(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25198212010024)
债务人(抵押人)郑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原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2012012003974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2852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郑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二年三月十四日,贷款已逾期296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94695.45元(叁拾玖万肆仟陆佰玖拾伍元肆角伍分),利息人民币16054.66元(壹万陆仟零伍拾肆元陆角陆分),本息合计人民币410750.11元(肆拾壹万零柒佰伍拾元壹角壹分),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5日
五家渠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申请人沙浩学诉被申请人五家渠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25日
解除公告
黄志鹏(650103199311270638)、我公司已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公告于黄志鹏2023年4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博睿智新人力
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解除公告
饶亚东(652423197509074813)、朱成林(652324197604113834),我公司已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现公告于饶亚东2023年3月31日、朱成林2023年4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民惠公益性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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