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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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金俊,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002050832。

  贾江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10323492X。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于2008年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618600-011-2007000926《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8)新证经字第532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08年1月4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5万元,期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债务人自2022年8月1日起,截止2023年2月2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提前收回个人贷款本息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2月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73449.71元、利息及罚息1225.40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4675.1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2月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担保权利所产生的执行费、催收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等其他各项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薛晨

  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0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宜振(男,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8007185912)

  (债务人、抵押人):辛丽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820108642)

  债务人(抵押人)张宜振、辛丽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650618600-011-2007000877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07)新证经字第25983号。根据前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宜振、辛丽丽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南路支行于二0二三年二月三日以邮寄的方式向债务人(抵押人) 张宜振、辛丽丽发送了《提前收回个人贷款本息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二0二三年二月二日,贷款已连续逾期7期,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508.86元(肆万贰仟伍佰零捌元捌角陆分),利息人民币849.09元(捌佰肆拾玖元零玖分),本息合计人民币43357.95元(肆万叁仟叁佰伍拾柒元玖角伍分),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4月20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3]25雒玉婷诉新疆昌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2021]47黄家林、陈美茹诉新疆乡楚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3]149李晓慧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北路尼西服饰工作室、[2023]70石兵诉新疆沸云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3]142-1王珊珊、[2023]142-2赵杰、[2023]142-3范莉、[2023]142-4盛睿诉新疆新蜂传媒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3]46李江诉乌鲁木齐佳淇弘祥物流有限公司、[2023]74苏曼丽诉乌鲁木齐鸿运恒达商贸有限公司、[2023]103胡金明诉第一被申请人新疆昌隆君鑫装饰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新疆通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113刘洁诉安徽丰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23]138(1-4)王亚欢、李依纹、龚继军、王佳佳诉第一被申请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铂略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2023]145丁莉莉诉新疆疆货出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将[2023]138(1-4)号、[2023]145号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3年5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2023]46、[2023]74、[2023]103、[2023]113号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3年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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