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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31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东阳(身份证:410481198909093011)
抵押人:王东阳(身份证:410481198909093011)
我行于 2014年4月17日与借款人王东阳、抵押人王东阳,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238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04月17日起至2034年04月1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玖万陆仟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04月17日,作出(2014)新证经字第1478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王东阳、抵押人王东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王东阳、抵押人王东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2238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2023年3月31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王珍山(身份证:652327198609212317)
抵押人:王珍山(身份证:652327198609212317)
我行于 2013年9月22日与借款人王珍山、抵押人王珍山,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083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09月22日起至2033年09月2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捌万玖仟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09月22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2966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王珍山、抵押人王珍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王珍山、抵押人王珍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083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2023年3月31日
《工伤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阿克苏禾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原法人王有才:
图罕·奥斯曼于2023年3月2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述:她2022年2月11日到阿克苏禾旺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从事包装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2022年6月7日21时许在公司加工车间工作时,左手拇指不慎被机器绞伤。我局决定受理图罕·奥斯曼提起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予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在《工伤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举证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报送我局。你公司若过期不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认定。
阿克苏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31日
撤销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为
事先告知书
李志华:
由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调查,你在办理原托克逊县314国道东侧9区2段74号(房屋产权证证号:0021914号,权利人:马金贵)房屋过户登记时,未经产权人马金贵本人同意,由他人替马金贵签字、按手印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并取得了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李志华)一事,已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你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光明证据科学研究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日期为2004年8月19日《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中落款甲方处“马金贵”签名字迹与所提供的马金贵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马金贵”签名处的指印与所提供的马金贵捺印的样本指印不是同一人捺印形成,构成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撤销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登记行为,注销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现向你送达本告知书,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在被告知上述权利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托克逊县房产管理局
联系电话:0995-8824274
联系地址:托克逊县九龙路(原人才公寓)
托克逊县住房共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撤销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为的决定书
托住建撤字(2023)第1号
李志华:
你于2004年8月19日到我机构申请办理原托克逊县314国道东侧9区2段74号(房屋产权证证号:0021914号,权利人:马金贵)房屋过户登记时,未经产权人马金贵同意,找他人冒充马金贵签字按手印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并取得了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李志华)。我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将《撤销房地产交易登记行为事先告知书》邮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黑甲山前街73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机构决定:撤销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登记行为,注销新证房字第00000125号房屋产权证书。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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