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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3号
借款人(抵押人):冯有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冯有明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了编号:L-HY-2012-37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5585号。根据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用于购买五家渠25区新华东街1500号华源·贝鸟逸轩小区32栋2单元5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6日至2037年11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止2023年2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5370.24元,利息人民币10309.57元,罚息人民币1124.0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2月22日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联系人:何虹 ,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2号
借款人(抵押人):巴合提古丽·俄拉孜别克、也尔肯别克·再奴拉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科技大厦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巴合提古丽·俄拉孜别克、也尔肯别克·再奴拉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L-ZRY-2015-02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5820号。根据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民币321000元,用于购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77号附6号紫金城-恒轩·紫瑞园5#楼3单元1601室的房产,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35年3月26日止,并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应按月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但截止2023年2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3149.49元,利息人民币18174.86元,罚息人民币2219.6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3年2月22日至借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不限于公证费500元、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人:何虹,电话: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24日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交通建设管理局
G314线托克逊至库米什段公路等项目债务债权的公告
一、申报范围2023年3月18日以前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所属建设项目形成的债务债权。二、申报项目明细(一)G314线托克逊至库米什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涉及单位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107432.58元。江苏省建筑工程公司-质量保证金164029.80元。此项目的债权债务申报联系人:阿不都·沙拉木,联系电话:13579953837。(二)G314线和硕至库尔勒公路项目涉及单位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9624.98元。此项目的债权债务申报联系人:马艳茹,联系电话:18096802035。 (三)G3014奎屯至克拉玛依高速公路项目涉及单位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0000元此项目的债务债券申报联系人:苏平,联系电话:18099177987。三、申报资金应提供的凭证1. 有效的债权债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特此公告。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三聚氰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zd.cj.cn/announcement.html,查阅纸质版报告联系人:程工,联系电话17690130667。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公众意见表的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527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1509908646@qq.com,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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