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3
A+ | a阿力木江·阿不都瓦力:
本院受理原告美孜娜依诉你(2023)新0102民初3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新疆民之福投资有限公司、木合塔尔·艾尼瓦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孜古丽·巴图尔诉你(2023)新0102民初7037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再努热姆·阿卜来提:
本院受理原告帕尔哈提·台外库力、努尔阿米乃姆·喀斯木与被告再努热姆·阿卜来提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00时整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当事人:新疆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新疆鸿达化工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因新疆鸿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地址无法送达,未接收到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邮寄的《律师函》,故公告如下:2017年5月15日至今,鸿达公司存放于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丰收延”牌土壤调理剂仍有8213.8吨。截止2022年12月31日,欠付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仓储费用778878.7元。望鸿达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欠款支付给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并将以上土壤调理剂全部运走。逾期不处理,伊犁伊力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将依法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鸿达公司承担。同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及追讨欠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
伊犁伊力特现代
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旭东
电话:18699960667
2023年3月23日
致 歉 信
致广大的消费者:
本人田首华、田辉,因法律意识淡薄,在生产、销售的黄豆芽中添加了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用原料,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在我已深刻认识到了错误,在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致以最真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向身边的人宣传告知此项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同时也改正自身问题,望广大市民朋友和媒体进行监督。
道歉人: 田首华、田辉
2023年3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侯兴彪(借款人、抵押人):
你于2022年3月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45号。根据典当合同及当票的约定,你应于2022年6月2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但你违反了约定,截至到2023年3月10日,你尚欠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综合费用9733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2.0%÷30天×73天=9733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10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3月23日
蔡国彬:
原告李存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蔡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存贞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支付利息5535元,合计50535元;并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承担本金45000元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白生彪、李楷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存贞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公告费700,合计2030元,由被告蔡国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张建明:
原告奇台县惠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奇台县惠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费5,890.5元和垃圾清运费43.2元,合计5,93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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