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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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清太: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明、张海龙与被告张清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清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明、张海龙支付租赁费及劳务费70000元;本案受理费1550元,送达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张清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韩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边小朝诉被告韩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新2301 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韩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边小朝支付车架款10000元;二、被告韩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边小朝支付逾期利息1700元;三、驳回原告边小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韩建强负担93元,由原告边小朝负担12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韩建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梁艳与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艳返还服务费25823.89元;二、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490.44元;三、驳回原告梁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梁艳负担41元,由被告昌吉市喜佳俪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4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陈先保、蒋得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宗容与被告蒋得友、陈先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30时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物品处理公告

  徐福成(身份证号码:654224198206180055):

  关于你与我行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案号:(2022)新71执88号】,在执行过程中,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委托,已对你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泉街336号悦府山水住宅小区二期1、2栋1单元1603室进行拍卖,现已拍卖成功。对于目前你房内遗留物品,我行已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现通知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处认领上述财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述财物所有权,将由我行自行处理。联系人:蔡曙光,联系电话:0991-2377638。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2023年3月22日

  阿布都艾尼·亚库甫:

  本院受理原告萨塔尔·伊斯马伊力诉你(2023)新0102民初18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2日

  仲裁公告

  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吴洪凤诉临沂市泽江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韩青松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仲裁庭(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楼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994-5828114。

  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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