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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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依赛乃姆·图尔迪:

本院受理原告阿卜来提·阿卜力米提诉你(2023)新0102民初1747号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

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3日

马仁斌:

本院受理原告贾四妮与被告马仁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兵0603民初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四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05元,合计655元,由原告贾四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3日

公 告

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

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项共计人民币6300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项共计人民币69900.00元(大写:陆万玖仟玖佰元整)提存到本处。请受领人乌鲁木齐星星之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和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6年12月16日之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双方确认支付的结算报告与乌苏市园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来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我处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乌苏市公证处公证员:邢秀卿、公证人员:张雪红,联系电话:0992-8502773  13809922496 18709922333

乌苏市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公 告

提存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乌苏职业技术学校于2021年12月27日将无法联系到提存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共计人民币52200.00元(大写:伍万贰仟贰佰元整)提存到本处。请受领人新疆纵横丽天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6年12月26日之前,持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效的法人委托书、双方确认的工程决算报告与塔城地区乌苏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到我处办理领取手续。否则,依据相关法律,我处将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乌苏市公证处公证员:邢秀卿、公证人员:张雪红,联系电话:0992-8502773  13809922496 18709922333

乌苏市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2)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59号

借款人(抵押人) 王胜男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 陈其雁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胜男、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其雁、保证人新疆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5100185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5073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期限1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1年7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58683.26元;利息人民币55278.3元、罚息人民币3561.8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2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偿付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小写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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