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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601130014)。
抵押人:郭洋(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604260025)。
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超(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601130014)、抵押人郭洋(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604260025)及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张宝红于2016年9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596号】。
借款人李文超向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叁拾壹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4日止,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夫妻二人共同所拥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昌吉市126区1丘9栋1至2层9-013及坐落下土地。
以上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该笔贷款因借款人李文超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2年8月25日,尚欠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本金164,571.48元,利息3,559.5元,罚息201.0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8,332.03元(大写:壹拾陆万捌仟叁佰叁拾贰元零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天军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596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1716 、13899975717李天军、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孙红丽(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010015065)。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前。
借款人、抵押人孙红丽(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7010015065)及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前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张宝红于2016年1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依法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6209号】。借款人孙红丽向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贷款叁佰玖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6年1月12日至2036年1月12日止,按月付息,同时各方还就结息、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的一套房地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白桦街127号绿城·蓝湾小镇3-2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编号:十二师房2016预字第009269号。
以上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承诺。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该笔贷款因借款人孙红丽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2年8月26日,尚欠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借款本金3,073,169.77元,利息54,718.93元,罚息1,253.2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29,141.93元(大写:叁佰壹拾贰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玖角叁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天军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62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1716 、13899975717李天军、 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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