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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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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新疆盛誉达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香忠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2年8月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南通市达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罗新建,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2年12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玖级

  新疆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李俊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2年12月1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捌级

  新疆宝盛劳务有限公司职工李东初,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2年12月2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重庆财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靳随平,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1月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

  新疆月半弯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张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3年1月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未达伤残等级

  新疆复临开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职工仇彬,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2022年12月2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鉴定结论为:胸椎骨折T11/T12、腰椎骨折L1与外伤有关联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以上鉴定结论进行了邮寄送达,但因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供的地址有误或其他等原因未有效送达,现予公告送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声明

  今有《霍尔果斯北斗星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办结《清税证明》,并于同年9月27日向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因该公司法人代表李委奈(女,身份证号659001198107072429)至今无法联系到胡向阳(男,身份证号650103197110034058)和张亿鑫(男,650204198612210038)两名股东进行电子签名,故研究决定,将继续办理该公司注销业务,直至注销完成。如产生异议,由公司自行承担。如产生异议,由本公司自行承担。特此声明。

  2023年2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古丽那孜·贺利利(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4211645):

  你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就你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证经字第2574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古丽那孜·贺利利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现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贷款发放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于2022年3月3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逾期催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2月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28期,你尚欠贷款本金315,212.61元,利息34,675.19元,罚息9,464.67元,合计359,352.47元。现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书面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申媛媛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贷款未偿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五楼

  联系人:申媛媛 ,联系电话:0991-282219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4日

  孙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红娟与被告孙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红娟房屋租赁费32000元;二、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红娟利息6673.33元;三、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红娟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以3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按 3.85%计算);四、被告孙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红娟公告费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7元,由被告孙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1月5日

  (2022)新2301破2号之二

  2022年4月19日,本院根据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宣告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4日

  郑重声明

  近期,有部分机构和个人利用网页宣传等形式冒用新疆医科大学和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名义招生,严重误导和欺骗考生,破坏了我校的社会声誉。现郑重声明如下:新疆医科大学从未委托、授权任何培训机构及个人进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各类社会类培训等工作,若通过其他机构及个人进行报名、招生等行为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与我院无关。如需了解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信息,请直接与我院联系,我院详细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168号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术交流中心)教学楼三楼。联系电话:0991-4361365(学院办公室),4361372(学生科)。特此声明!

  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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