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61121819B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10号富成百货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申请执行人(承兑保证担保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626980XL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号紫薇龙腾新世界1-3层商业裙楼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被申请执行人(承兑保证担保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下称债权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被申请人执行人(保证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银承字第100103号《银行承兑协议》、2021年保字第100103号《最高额担保合同》【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21年10月13日起到2022年10月12日止,授信总金额伍亿元整(含30%保证金)】,被申请人执行人(债务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2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由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违反《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未向债权人足额交付兑付资金,由债权人垫付票款形成逾期债务。截止至2023年2月1日,垫付票款形成的逾期债务以及所产生的罚息明细如下:1、2022年6月23日开具29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3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票号:详见后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单》,兑付日期为2022年12月23日,截止至2023年2月1日,对2022年12月23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20,222,384.98元、共计垫款罚息293,224.56元。现因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向约定账户存入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款项,造成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资金20,222,384.98元、共计垫款罚息293,224.56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2月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罚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执行公证费用(853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罚息。垫款罚息计算方式:垫款罚息=垫款金额×万分之五×实际垫款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附件:《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单》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4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蜀藤椒铁锅川菜鱼店:
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3]第188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未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4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付先稳,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0903167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711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陆万柒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7年4月11日至2032年4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付先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7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欠款本金191004.17元、利息8485.2元(截止到2023年2月1日),合计人民币199489.37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叁角柒分),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 0991-2355127 李天军
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 2月 24 日
遗失公告
1.兹有九龙生态园客户秦义(已过世)身份证号:653130193805193198,于2009年9月17日购买福位LY10010517,原福位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
2.古丽米热·阿不都热西提遗失警官证,号码014126,发证机关:公安部,现声明遗失作废。
致歉信
本人王君,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
致歉人:王君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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