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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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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周秀霞(借款人、抵押人):

  周秀荣、雷祖春(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3月18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835号。根据典当合同及当票的约定,你应于2022年5月21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约定,截至到2023年1月29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同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综合费用99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150000元×2.0%÷30天×99天=99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10月23日至2023年1月29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电话;2838957、13079902919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

  努尔赛热克(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90713373X);

  库孜依拉·胡马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007103767);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与(出典人、抵押人)努尔赛热克、库孜依拉·胡马尔于2021年8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1068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努尔赛热克、库孜依拉·胡马尔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自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1月29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名下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宁夏弯路22号4栋1单元4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乌房权证乌市天山区字第2006058982号】的房地产。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495号]。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努尔赛热克、库孜依拉·胡马尔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努尔赛热克、库孜依拉·胡马尔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止至2023年1月9日,出典人、抵押人努尔赛热克、库孜依拉·胡马尔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利息:2445元(利息计算方式:(150000元×0.3%)/30×163天=2445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综合费用 : 7987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50000元×0.98%)/30×163天=798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 :160432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经我公证处公证的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4506 、13325582356 徐新红

  (0991)2824506、13639920752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2月20日

  公 告

  新疆尚舫沐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朱慧敏诉你关于确劳、工资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12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3日下午15: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公 告

  新疆三益恒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裴成华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经我委向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直接、邮寄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5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且我委电话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俊涛联系送达事宜未果,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3)第125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4月4日下午16时在本委8楼仲裁庭(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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