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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出质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洁
保证人:新疆深惠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良
出质人:赵洁,女,一九八八年五月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805045525,身份证住址: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刘家堡村北三西路52号。
出质人:牛定飞,男,一九八三年九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30903651X,身份证住址:西安市户县甘亭娄敬路计生局家属楼南楼2门2楼东户。
保证人:刘宏良,男,一九六四年三月二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6403201290,身份证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3号1栋附1号。
保证人:王群英,女,一九七〇年七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007031920,身份证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一路2号鑫宇小区2号楼4单元102号。
借款人、出质人新疆东方龙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洁与贷款人(牵头社、代理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成员社)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康翔及出质人牛定飞、赵洁、保证人新疆深惠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宏良、保证人刘宏良、王群英于2021年9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社团协字第010117号《社团协议》、2021年社团借字第010117号《社团借款合同》、2021年社团保字第010117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牵头社)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贷款人(成员社)哈密天山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贷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借款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81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2年9月21日,借款人因疫情以及资金周转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21年社团借字第010117号《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1月11日,借款人已连续结欠贷款人(牵头社、成员社)贷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4,754,478.9元(其中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754,478.9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692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19日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出票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承兑保证人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红)分别与承兑银行(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88101112112270004号的《银行承兑合同》,承兑银行(债权人) 与保证人于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881011121122700042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出票人(债务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12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出票人(债务人)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兑付资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出票人(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承兑银行(债权人)垫付承兑汇票敞口资金及垫款利息,出票人(债务人)已构成违约。承兑银行(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月8日以现场向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通知书》,承兑银行(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1月13日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了《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收逾期贷款(垫款)通知书》。截止2023年1月8日,出票人(债务人)尚欠垫款资金19472090.07元,垫款利息116832.6元,垫付资金本息合计19588922.67元,以及自2023年1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公证员助理海晓明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月19日
公 告
(2022)新2928 民初2122号
杨廷勋:
本院受理阿瓦提县咪咪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3277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57560.6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 0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三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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