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版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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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巴音齐,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7110150052,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建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433519。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739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8242号。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捌仟捌佰壹拾元伍角叁分(小写:198810.53元);利息人民币:陆仟陆佰肆拾元柒角叁分(小写:6640.73元),罚息人民币:陆佰贰拾叁元肆角(小写:623.4元),复利人民币:壹佰陆拾玖元陆角柒分(小写:169.67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贰佰肆拾肆元叁角叁分(小写:206244.33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2年12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付彦蓉,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505140043,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建年,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308016052。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新银个贷字第41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0511号。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贰万贰仟贰佰贰拾元伍角贰分(小写:622220.52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贰拾柒元玖角肆分(小写:14227.94元),罚息人民币:贰佰捌拾玖元贰角(小写:289.2元),复利人民币:贰佰壹拾壹元贰角(小写:211.2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陆拾叁万陆仟玖佰肆拾捌元捌角陆分(小写:636948.8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2年12月3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高延成,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105270015,共同借款人:李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41112010X。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5新银个贷字第15023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5新银房抵字第15023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14806号。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2年10月8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陆佰叁拾壹元零玖分(小写:435631.09元);利息人民币:壹万叁仟零壹拾元伍角柒分(小写:13010.57元),罚息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贰角肆分(小写:168.24元),复利人民币:贰佰伍拾柒元肆角叁分(小写:257.43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肆拾肆万玖仟零陆拾柒元叁角叁分(小写:449067.33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 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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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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