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售出后加装电梯的权益该归谁?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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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装电梯是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的重要举措,但因涉及多方利益主体,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易产生纠纷。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加装电梯权益归属而引发的纠纷案。

  钱某买了陆某的房子。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钱某现场查看时,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加梯工程已近尾声。陆某声称,其已付清全部分摊费用,并反复强调电梯加装好之后即可安心使用。

  一年后,小区居民自治组织启用电梯卡。然而,钱某去申领电梯卡却遭到拒绝。经多方了解,钱某得知,陆某此前曾主动联系居委会、物业和电梯安装单位,以业主身份明确表示不需要电梯卡,并且提出希望退还之前已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由于陆某的恶意阻碍,钱某始终无法获取应得的电梯卡,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于是便到法院打起了官司。

  原业主出的电梯加装费用,房屋出售后,加装电梯的权益到底该归谁呢?

  民法典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电梯虽可作为独立之物,但附着于建筑物之上的加装电梯与房屋住宅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无法分离,两者形成了民法学原理上的附合。”法院认为,加装电梯权益随房屋所有权转让而转移。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提出,钱某应将自己支付的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全额返还。这样的主张合理吗?

  “本案中,关于加装电梯的对价支付,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当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合同项下其他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予以确定。”承办法官介绍,陆某于房屋出售前表示其已足额支出加装电梯的分摊资金,原告购房前于现场查看之时电梯围栏业已建好,使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房屋已具备电梯配套的便利,进而愿意为房屋支付更高的对价。从日常生活经验与交易习惯来看,若卖方未明确告知电梯需另行付费或有其他对价待付,购房者认为房屋买卖价款已包含加装电梯之对价则具有合理的信赖基础。

  据此,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款实际已包含加装电梯的权益对价更具高度盖然性,判决确认钱某对加装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据5月21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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