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翁乘公交时猝死 家属索赔11.5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18
A+ | a老人登上公交车后,还未购票就已昏迷。家属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披露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12月的一天早晨,年过八旬的李大爷乘坐公交车出门。上车就座约两分钟后,李大爷出现擦汗、喘气的现象,还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向椅背,状似休息。
售票员多次轻拍李大爷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于是和其他乘客先后探查李大爷呼吸和脉搏,发现他已陷入异常昏迷状态。售票员立即请求乘客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一直与急救中心保持电话沟通,清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为与救护车快速会合,司机与急救人员约定后临时变更路线,将公交车开往佘山派出所。
从发现李大爷情况异常,到公交车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救护车赶到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大爷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大爷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AED、急救药品,没能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同时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大爷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大爷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大爷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但这不代表公交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院指出,本案中,李大爷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大爷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约8分钟,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区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5月14日《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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