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被“家门口”签收? 法院:不算数,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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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侵权纠纷案,明确未经同意擅自放在家门口代签属于违规,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2025年3月,小王网购一件价值300元的商品,承运方为某快递公司。几天后他发现,物流状态莫名更新为“家门口”签收,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可他自始至终没收到快递。次月,小王再次网购价值500元的商品,依旧由该快递公司派送。快递员联系他时,小王明确表示不在家,申请延后派送。没想到快递员并未二次派送,直接将快件退回商家。接连遭遇糟心事,小王将快递公司及实际负责网点投递业务的投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两件商品损失800元及因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损失300元。
法院认定,“家门口”签收的快件显示已签收,商品所有权已转移至小王,但投递公司未经小王同意放置家门口的行为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侵害小王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与投递公司为独立法人,并非直接侵权主体,不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对于已退回商家的快递,网购合同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商品所有权,直接向快递企业主张赔偿依据不足。相关退款问题,可依据网购合同向商家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投递公司赔偿小王商品损失300元及其他合理损失1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据4月14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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