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多年欲离婚 法院:不准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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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艾尔肯江·阿里木

  夫妻聚少离多,争吵成常态,诉求离婚,法院会准许吗?日前,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不予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2012年,张某与乔某结婚。次年,张某生下儿子乔小某。在柴米油盐的琐碎日常中,两人渐生摩擦,争吵成了家常便饭。2025年12月,张某以双方长期分居致感情破裂为由,向喀什垦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其与乔某离婚;乔小某由乔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家庭财产全部归乔某所有。

  考虑到乔小某已满12周岁,庭审前,承办法官单独征询其意见。孩子希望父母共同抚养自己,若两人非离婚不可,自己愿同母亲一起生活。

  经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与乔某婚后第六年,乔某未与张某商量,便与父母搬至某团场生活,张某虽与乔某同住,但有了心结,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20年3月,张某到外地打工,与乔某分居至2022年1月。之后,张某回到当地,乔某长期在外务工,两人聚少离多。由于张某与乔某忙于生计,无暇照顾孩子,乔小某一直由祖父母照料。

  庭审中,乔某不同意离婚,态度恳切,愿意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往不足,用心修复夫妻感情。

  法院认为,张某所称“分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两人经常争吵是未能及时有效沟通、情感维系缺位所致,并非基于不可调和的原则性矛盾。且张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乔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宣判后,承办法官针对张某与乔某对孩子监护失职的情况,向两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释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教育义务,引导双方正视责任,强化对子女的情感关怀与健康心理培育,确保孩子得到充分的关爱和陪伴。

  经过释法说理,张某与乔某均认识到此前将孩子交由老人照料,属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二人承诺,今后将加强沟通、改善家庭关系,将孩子的教育与陪伴放在首位,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及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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