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贷款后转借他人 利息没赚着,反背一身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吴琼
有钱才能外借,可身无分文的赵某却打起歪主意,套取贷款后转借他人,结果钱没赚到,反而背上了债。
为了赚取高额利息差,2021年7月,赵某从多家金融机构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共计60万元,转手借给宋某。2024年2月8日,宋某向赵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还款。
期限届满后,宋某未偿还借款。
双方沟通无果,赵某诉至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贷款利息、罚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赵某的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他与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宋某基于无效的借贷合同取得赵某60万元,依法负有返还义务。
由于借贷合同无效,赵某主张的贷款利息及罚息,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宋某长期占用赵某资金,确实给赵某造成实际损失,法院酌情支持宋某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赵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套取银行、网贷平台的钱借给别人的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会让借条变成一张废纸。合同被认定无效,借出去的本金虽能主张返还,但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获得利息,而借款者欠贷款机构的钱及利息,一分都不能少还。万一对方还不上,借款者可能面临征信受损、被金融机构追偿等不利后果。
标签:
最新更新
- 乌市中院发布6起案例 破解“举证难、赔偿低” 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 乌鲁木齐公安首个生态警务联勤工作站揭牌
- 新疆国际大巴扎景区步行街举行“同城同价·红心商户”签约启动仪式
- 自治区领导在乌鲁木齐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 自治区棉花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召开会议 推动棉花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