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玻璃门碎裂致旅客受伤 法院:经营者全额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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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 赵祺
2024年9月的一天,武某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宾馆。在房间内,他经过卫生间时,玻璃门掉落破裂,致其脚部受伤。
事发后,宾馆工作人员将武某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武某足部肌腱损伤,住院治疗7天。
出院后,武某前往北京等地复诊并实施手术,累计住院12天,持续治疗至2025年3月。
武某是物流司机,月均工资10254.46元,因伤误工长达203天。
2025年8月,武某将该宾馆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宾馆提交玻璃门检测报告等证据,主张玻璃门无质量问题。宾馆负责人表示,即使宾馆有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以必要、合理为限。
法院经审理查明,武某受伤时间为2024年9月,玻璃门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2024年6月,检测在事发之前,且检测对象并非涉事玻璃门。玻璃门脱落、砸伤武某并不一定是质量问题,还存在安装不规范或者时间久远导致脱落等情况。
法院认为,玻璃门脱落致武某受伤,宾馆未能证明损害是武某自身造成,且事发次日便更换涉事玻璃门,未保留现场,无法排除安装、维护不当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宾馆作为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宾馆赔偿武某损失89830.52元。
宾馆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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