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任性”玩项目受伤 自担九成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古丽给娜·阿布都沙拉木
游客在景区游玩出事故,都是经营方的责任吗?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告诉我们,此类纠纷赔偿责任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阿某、玉某前往温宿县某景区游玩,在非经营时间,两人翻越护栏来到彩虹滑道。拍照后,两人共同使用一个轮胎往下滑,结果撞到滑道尽头的铁栏杆,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阿某受伤。经鉴定,阿某为一级伤残。
事发后,彩虹滑道游乐项目经营方某旅游公司就玉某死亡赔偿与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但就阿某受伤赔偿未能与其本人协商一致。为此,阿某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彩虹滑道设备经检验合格,某旅游公司经营资质合法。阿某购买的某景区门票上,《游客须知》第四条明确载明“景区门票仅包含参观游览,其他项目请根据个人需求进行购买”。
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但在彩虹滑道项目未营业期间,阿某和玉某未购买该项目门票即擅自游玩,对所发生的事故存在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阿某承担90%的责任,某旅游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阿某不服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旅游本是愉悦身心之举,唯有各方各尽其责,才能让旅途真正安心。
相关项目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不仅要有明确的警示标识,还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注意义务,若因忽视安全警示或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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