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01
A+ | a遗产“必留份”不适用代位继承人
乌鲁木齐市田女士咨询:我爷爷有两个儿子,我父亲7年前去世后,爷爷一直由我叔叔照顾。爷爷去世前留下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叔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目前,我尚未成年,既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而爷爷的遗嘱没有为我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请问,爷爷的遗嘱是否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是否无效?
晓法:“必留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该法定继承人即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代位继承人。“必留份”制度保障的是遗嘱人法定继承人中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而非代位继承人。
你虽然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但你是代位继承人,所以不适用“必留份”制度。你爷爷生前立下的遗嘱有效,应按遗嘱处理遗产。
等车时突然病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乌鲁木齐市邓先生咨询:我朋友是某公司中层干部。去年12月5日,公司安排他去外地出差,次日早晨,他在等待公司车辆接他时突发心肌梗死身亡。请问,我朋友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晓法:你朋友虽然是在等车去工作时突发疾病去世,但发病时并未到达具体的工作地点,其职务工作也未开始,只能视为在上班途中发生疾病,不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朋友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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