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表达诉求遭解雇 员工起诉物业公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3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劳动者合理主张劳动报酬权益,竟被企业以“聚众闹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簿公堂,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年3月,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工程环卫跟车员,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3年。
根据某物业公司规定,垃圾清运班组分为两组,分别负责城区内、外垃圾清运,其中城区内清运全年无休。但实际上,王某所在的城区内清运班组每周可休息一天,考勤由物业公司统一记录。
2025年3月,为维护自身及同事合法权益,王某以递交联名信的方式,向某物业公司主张加班费及年终奖相关权益。
不料,该公司认定此举为“聚众闹事”,随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约谈,并以“聚众闹事”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办法为由,作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王某不服该处理结果,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周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仲裁裁决作出后,王某仍有异议。2025年5月,王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二是王某加班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第一点,法院指出,王某递交联名信的初衷是主张劳动报酬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其间,王某并未实施煽动、造谣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害或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关于加班费争议,法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标准工时工作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需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王某所在岗位每周休息一天,其未能举证证明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故周日加班费主张未获支持。而针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院审理发现,物业公司虽主张涉案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该约定无效,王某岗位应适用标准工时制度。
同时,物业公司作为考勤主体,负有如实记录员工出勤的义务,但其提供的2023年至2025年考勤表存在部分法定节假日记载为“全体休息”、部分内容空白等明显瑕疵,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结合考勤记录及岗位工作性质,法院认定王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32天,其主张的加班费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7000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898元。双方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赔偿王某共计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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