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寄养时受伤 法院判店家、共同经营者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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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毛瑜 艾菲娅·阿不来孜
以为把宠物犬托付给“专业机构”照料,就能安心忙自己的事,殊不知,一场看似稳妥的宠物寄养,竟让爱犬受伤,还引发一场官司。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宠物寄养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寄养方的责任边界,也给养宠人和宠物店经营者敲响警钟。
2025年9月,王某因无暇照料宠物犬,在朋友谭某的推荐下,将宠物犬送至乌市水磨沟区某宠物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寄养,约定寄养1个月,寄养费700元。
此次寄养事宜全程由谭某对接,《宠物寄养合同》由谭某签字确认,并收取寄养费用。
王某本以为寄养顺利,但没过多久,谭某告知王某,宠物犬出现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等症状。王某的丈夫将宠物犬接回,发现犬只颈部有一处长达8厘米的外伤,且伤口已经感染。
经宠物医院诊疗,宠物犬伤情被确诊为“外力导致的皮肤撕裂伴感染”,王某支出医疗费用2200元。
王某要求谭某与宠物店退回剩余的寄养费、赔偿宠物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遭到拒绝。
同年11月,王某将宠物店、谭某诉至法院。
二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宠物犬伤口并非在寄养期间造成,同时谭某主张,他与宠物店并非共同经营者,相关寄养服务产生的责任应由宠物店单独承担,谭某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宠物寄养合同》载明宠物犬的情况为“身体健康”,可以证实宠物犬在交付寄养时体表无明显外伤。寄养期间宠物犬出现严重外伤,该伤情并非细微不可察觉,且被告已经关注到宠物犬“精神萎靡”,理应及时进行更细致全面的检查,但其未能发现明显外伤,二被告未能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谨慎照管和检查义务,存在过错。同时,结合案件交易细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惯例及在案证据综合判定:王某作为接受寄养服务的一方,基于谭某与宠物店的特殊关系,加之谭某在店铺经营场所内以个人名义签订寄养合同、直接收取寄养费用的行为,足以让王某合理信赖谭某是宠物店的共同经营者。法院据此认定,谭某与宠物店构成共同经营关系,二者共同向王某提供宠物寄养服务,依法对寄养宠物负有合理照看、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的合同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宠物店、谭某共同赔偿王某宠物犬医疗费2200元、交通费174元,同时返还寄养费70元;针对王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消费者选择寄养服务时,要优先挑选具备正规资质、口碑良好的机构,务必签订书面寄养合同,明确宠物健康状况、服务标准、责任划分、损害赔偿等核心条款;同时妥善留存合同、交费凭证、沟通记录、诊疗单据等证据,发生纠纷后可依法维权。经营者也要恪守诚信经营原则,严格履行照看义务,杜绝因管理疏忽导致宠物伤亡,否则需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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