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车藏玄机 一坑又一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7
A+ | a不法商家以隐瞒瑕疵、虚假承诺等手段,将运损车、事故车伪装成完好车辆售卖,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近日,我区两家基层法院公布3起汽车消费领域纠纷。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销售商免费贴车衣
只为掩盖车损痕迹
2022年12月,田某向克拉玛依某公司预订一辆汽车。
2023年1月,汽车从天津运到克拉玛依市,田某付清车款20.99万元,并在交车合同上签字,合同注明“车辆完好无损”。随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告知田某可参与抽奖活动,并代其抽中“免费贴车衣”服务。
1月16日,贴好车衣的车辆交付田某。
2024年7月,田某从案外人万某口中得知,该车在交付前运输途中曾发生事故,车体受损,维修后用车衣掩盖。田某随即与刘某交涉,但未果。2024年10月,田某将克拉玛依某公司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田某申请对车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车辆左后尾灯区域进行过喷漆(钣金)维修,左后尾灯有拆装痕迹。同时,在田某提供的万某与刘某通话录音中,刘某未否认该事实。
克拉玛依某公司表示,交车合同上注明“车辆完好无损”,田某在合同上签字,表明所交车辆符合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维修情况需专业技术检测才能发现,田某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发现能力。克拉玛依某公司以合同签字作为验车完好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此外,通话录音及维修事实表明,刘某引导田某贴车衣的主要目的是掩盖维修记录。涉案车辆受损维修并非轻微瑕疵,而是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购车决定的基础事实,刘某故意隐瞒,构成欺诈。
涉案公司已于2024年4月注销,原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王某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法院综合考虑车辆已使用一年多、退车涉及贬值评估等问题,认为三倍赔偿已能覆盖全部损失,车辆由田某继续留用更符合物尽其用原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田某支付三倍赔偿款629700元。一审判决后,王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重大瑕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即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20万余元买来“重大事故车”
2021年12月,热某与二手车商胡某签订《二手车辆买卖合同》,以20.2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双方在合同中注明:已知该车为“事故车”,具体问题包括“右边碰撞事故、变速箱少许漏油”。同时约定,违约金为车款的10%。
热某支付全款并完成车辆过户。
2024年9月,热某准备出售该车。但在交易过程中,买家怀疑此车为“重大事故车”。热某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令热某大吃一惊,该车不仅被认定为“重大事故车”,还被记录为“全损车”,事故损失金额21万元。
热某将胡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
胡某辩称,自己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为“事故车”,已履行告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热某提交的车辆检测报告能够证明涉案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胡某虽然在合同中提及部分事故情况,但并未告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及“全损车”这一足以影响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
法院指出,“重大事故车”在安全性、价值及后续使用等方面与一般事故车辆存在显著差异,属于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事实。胡某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热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法院认为热某明知所购车辆为二手车且合同已备注部分事故情况,却未进一步审慎核查车辆状况,对自身权益受损亦存在一定过错。加上热某自购车后已实际使用3年,车辆必然产生相应折旧损耗。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车辆使用情况、市场折旧规律等因素,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胡某退还购车款16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0200元;热某将车辆退还胡某。
法官点评
经营者务必全面、如实告知车辆关键信息,尤其是重大事故、全损、泡水、火烧等直接影响车辆价值和购车意愿的情况,不得隐瞒、欺诈,否则将承担违约甚至赔偿责任。
消费者在购车前务必提高警惕,主动核查车辆保险记录、事故记录、维修记录,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切勿因价格偏低而忽视风险。
销售公司以4S店维修记录“自证清白”
李某在乌鲁木齐市某二手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购车款7.2万元,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备注车辆“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
车辆过户次月,李某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底盘漏油。经司法鉴定,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存在纵梁变形、烧焊等维修痕迹,与销售公司承诺严重不符。
2024年初,李某将销售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退一赔三”。
销售公司辩称,其查询4S店维修记录未发现涉案车辆存在重大问题,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备注的内容,应认定双方对该车状况作出明确约定。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涉案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维修痕迹,销售公司向李某交付的车辆与合同约定的车况不符。
同时,法院认为,基于一般常理,车辆出现事故后,并非会全部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销售公司在出售二手车前应当对车辆负有全面检测义务,其将该义务变为向4S店查询涉案车辆维修记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出卖人负有全面了解并如实向买受人告知二手车车况的义务。销售公司未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方式履行全面了解车况的义务,导致其无法亦未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其不知道该车辆是事故车亦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存在欺诈的故意,并使李某对涉案车辆的车况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万元,赔偿三倍购车款21.6万元。
销售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全面披露车辆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不得作出虚假质量承诺。建议经营者建立健全车辆检测机制,通过多渠道核查车辆维修、事故记录,进行专业线下检测,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车辆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行业惯例、单一查询结果规避检测义务。
(记者 古雪丽 张秀 通讯员 雷晓霁 王彩虹 艾菲娅·阿不来孜 米热古丽·麦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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