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直播间打赏54万余元 丈夫诉请返还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3
A+ | a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打赏主播成为不少用户的娱乐方式,然而,非理性的打赏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也可能带来法律纠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江龙(化名)与妻子惠芳(化名)结婚多年。自2022年5月起,惠芳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对一位名叫小海的才艺主播产生浓厚兴趣,成为其“铁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惠芳通过平台充值,向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金币”(平台虚拟礼物货币)高达535万余个,打赏次数高达2万余次,价值从1元至3000元不等。按照平台10:1的兑换比例,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此外,惠芳还通过平台内转账、为其购买外卖、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600余元,上述款项合计超过54万元。
江龙得知后,认为惠芳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发送私密照片等方式,与惠芳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惠芳大额打赏,违反相关行业规范;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为此,江龙将小海及该直播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惠芳的打赏及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惠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予,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同时,惠芳的打赏虽累计金额较大,但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符合日常文化娱乐消费习惯,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
关于江龙主张小海诱导打赏、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江龙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小海与惠芳仅在线上沟通,未线下见面、未添加其他社交软件,无法证实存在诱导打赏或不正当关系。关于惠芳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江龙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惠芳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江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3月6日“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 向总书记报告·锚定五大战略定位丨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疆篇章
- 聚焦2026全国两会丨加快推进南疆高质量发展
- 两会新声丨马亚楠代表:良种与良机创新应同向发力
- 代表委员声音|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邝美云:新疆真是个好地方,我一定会再来
- 向总书记报告·锚定五大战略定位丨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 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疆篇章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