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小区玩耍时受伤 物业公司失职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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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热娜 谢培艺

  2025年9月,沙湾市民王女士带着1岁的幼子在小区公共休闲区域玩耍时,孩子突然大声啼哭。

  王女士赶紧查看,发现孩子右手手掌被玻璃划伤,流血不止,遂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孩子伤口需及时清创缝合,后续还要定期复查。

  王女士认为,是小区物业公司的失职行为导致此次意外发生,于是,她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1月,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小区公共区域的地面清洁、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均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司职责范围。

  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小区公共区域安全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地面遗留的玻璃碎片,也未针对小区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明显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失职行为与幼童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为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其间,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赔付幼童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严格落实小区公共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做到定时巡查、全面排查,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玻璃碎片等,消除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监护人带孩子在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活动时,务必全程专注看护,时刻留意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醒孩子远离危险区域和危险物品,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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