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智驾神器”化身“马路杀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10
A+ | a辅助驾驶因其智能性、便捷性,成为当下很多驾驶人的选择,但请务必知晓,它并不是“全自动”的代驾,别被“智驾神器”的光环迷惑了双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相关案例,以示警醒。
案例一
辅助驾驶遵循指令有先后
沈某驾驶的配备AEB辅助驾驶系统的汽车与横向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沈某认为,涉案AEB系统未发生“自动紧急制动”的作用,属于产品质量缺陷,车辆销售方海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请求判令海某公司退还购车款并给予3倍赔偿。
法院认为,AEB系统仅为辅助驾驶系统且遵循“驾驶人指令优先”原则,认定应由沈某自行承担事故责任,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当前,车辆的L2级辅助驾驶仅能实现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等部分功能,但不少驾驶人对辅助驾驶技术的认知存在显著偏差,认为开启辅助驾驶后车辆可自主完成所有驾驶操作,进而出现双手脱离方向盘、分心驾驶甚至闭目休息等危险行为,酿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
误判功能操作不当后果自担
吴某从三某公司购买一辆配备ProPILOT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其父驾驶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追尾事故。事发时,该车启动ProPILOT功能,但该功能未起到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作用。
吴某认为三某公司将最长车间距保持60米的ProPILOT功能向其介绍为仅可以在高速道路使用,致使其产生“ProPILOT功能可以保持车距100米以上”的错误认识,进而购买车辆并引发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三某公司已在说明书中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自动巡航系统的性能和警示规范,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负有警示说明义务,同时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说明书作为车企履行警示说明义务的核心载体,其内容对安全驾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辅助驾驶系统的操作规范、功能限制等关键信息均明确载明于车辆用户手册,但部分消费者购车后未认真阅读说明书,对系统功能产生误判,进而因不当操作引发交通事故。
案例三
自动驾驶不等于可无证驾驶
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绕城高速时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追尾碰撞载货汽车,造成本人受伤、两车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
法院认为,孙某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事故责任应归咎于孙某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驾驶自动化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判处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提示
实践中,不少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主张自身未实际操控车辆,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但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仅具备L0-L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开启辅助驾驶不能成为行为人危险驾驶的理由。
据3月3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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