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司机试用期驾车吸烟、看手机被解雇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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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月,王某入职某旅游客运公司,担任景区客车驾驶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王某填了《录用审批表》,其中载明“不在公共场合抽烟,一经发现,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此外,王某还参加了岗前安全培训,学习并签字确认知晓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驾驶车辆时严禁使用手机、禁止抽烟。

  2025年2月和3月,某旅游客运公司通过车内公共视频发现,王某在驾驶客车期间存在吸烟、多次低头查看并手持手机发送语音信息的行为。该公司经电话提醒、调查核实,并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后,于2025年3月底以王某在试用期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未造成实际事故,某旅游客运公司系违法解雇,遂提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仲裁驳回其请求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应聘景区客运驾驶人,该岗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高度的安全意识和严格的遵章守纪习惯,理应成为该岗位录用条件的核心要求。王某在试用期内先后出现驾车吸烟、接打电话等危险行为,直接反映出其缺乏岗位必需的安全素养和审慎履职能力,用人单位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合理。

  此外,景区路况复杂、人车混行,驾驶人分心操作潜藏巨大公共安全风险,该风险不因未实际造成后果而消除。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安全驾驶底线与单位规章制度。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驾驶人行车中使用手机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该行为不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更系交通违法行为。司法裁判综合考量岗位风险与行为性质,支持公司依法解雇,不仅维护了用工管理权,更彰显了守护公共安全的司法价值导向。

  据3月4日《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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