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85天 法院仅认定30天 “小伤大养”行不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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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本报巩留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艾迪拜·艾迪汗)2月12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对受害人“小伤大养”的行为作出认定:合理治疗期仅30天,扩大损失部分自行承担。

  2025年1月2日,在巩留县某小区,田某向努某催债时,被努某挥拳殴打面部,致眼部、鼻部、嘴部受伤。经巩留县公安局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努某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田某在巩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5天,产生医疗费共计1万余元。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5年11月10日,田某将努某诉至巩留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停业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法官前往医院查明,2025年1月底,田某的相关治疗已基本结束,但其以头疼、视力下降为由拒绝出院,医院多次劝导无果,于2025年3月28日按规定为其办理了强制出院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努某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受害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结合医院证明,法院认定田某的合理住院治疗期间应为2025年1月2日至1月31日,共计30天。之后55天的住院是田某个人原因导致,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努某向田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595.55元。

  法官提醒:发生人身损害纠纷后,受害人应积极配合治疗,在转院、用药、留观、出院等各环节遵循医嘱,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切莫心存侥幸,试图通过“小伤大养”“挂床住院”等方式获取额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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