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被骗的10万元,法院为何要没收?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超 王晓翔
托人帮男友减轻刑罚,张萍(化名)被骗10万元。政法机关追回这笔钱后,却将其没收上缴国库,这是怎么回事?
2025年9月,张萍欲探望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男友,联系李军(化名)询问相关事宜,李军的行事作风让张萍觉得他有“门路”。
几天后,李军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张萍男友办理取保候审,而且能判缓刑。张萍抵押自己的新车,向李军支付了5万元办事费。张萍不知道的是,李军一拿到钱就用来偿还欠款并消费,未将“捞人”放在心上。见张萍催得紧,他索性以“情况有变,办了取保候审也判不了缓刑”为借口,让张萍再给他转5万元打点关系。张萍信以为真,毫不犹豫将钱转给他。没想到,一个月后李军“玩失踪”,张萍慌了,急忙报警。
案发后,李军向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作案过程。公安机关以其涉嫌诈骗罪移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依法听取张萍意见时,她称要追回被骗的10万元,李军也愿意筹款退赔,以争取从轻处罚。不过,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时建议人民法院追缴被骗钱款,并予以没收。
这是为什么?
检察官介绍,张萍损失的10万元确实是其合法财产,但她用合法财产请托李军为男友谋取取保候审、缓刑的不法利益,其交付钱款意图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以破坏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张萍作为具有一般社会常识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自己这一行为的严重危害后果,应当与其他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区分对待,建议将被骗钱款予以没收,体现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否则容易变相纵容此类行为,不利于引领良好社会风气。”承办检察官说。
今年1月,检察机关以李军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量刑建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追缴李军违法所得10万元并予以没收。近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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